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高办学水平与质量、加强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推进柔性人才引进工作,激励国内外知名人士与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对学校发展的支持,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声誉,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聘请客座教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请客座教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快学校发展原则。加强学校与外界的联系与交流,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
(二)促进专业群建设原则。带动学校某一专业群与相关专业的建设,促进相关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三)因需聘用原则。根据专业群建设特别是重点特色专业建设的需要聘任客座教授,被聘任者应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或做出实际贡献。
第二条 根据学校专业群建设、教学改革、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学校内的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均可以提出客座教授的拟聘人选,由学校统一聘任、统一管理。
第三条 聘请条件
客座教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界人士:具有国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境内外知名高校副教授以上职务,并担任或曾经担任有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职务。
2、非学术界人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有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须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第四条 聘请程序
客座教授的聘请程序如下:
(一)提名:各院(系、部)、各部门按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拟聘客座教授审批表》,报送学校人力资源部;
(二)资格审核:学校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核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
(三)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是否聘任推荐人选为客座教授作出决定,同意聘任的签发聘书。
第五条 职责
客座教授的职责如下:
1、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提供咨询意见、创造合作机会;
2、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提出建议;
3、发挥本人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已有的影响,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4、每年至少举办2次学术讲座,传递最新学术和专业信息;
5、指导本专业的建设及学生实习、实践、调查、就业等。
第六条 聘请期限
客座教授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若不再需要聘任的客座教授,应解除聘约;若需续聘,由原聘请部门提出续聘申请,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同意,校长续签聘书。
第七条 管理和考核
(一)聘请客座教授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学校内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自行聘请客座教授。
(二)客座教授受聘后,聘请部门负责对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应完成以下工作:
1、建立客座教授档案,与客座教授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情况;
2、定期向客座教授提供学校的学术活动情况;
3、在学校有重要活动时,邀请客座教授参加;
4、邀请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校讲学、交流和研究。
(三)聘请部门应对客座教授履行职责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备案。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应向学校建议予以解聘。
第八条 待遇
(一)客座教授不享受学校内教授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客座教授在学校举办讲座和开设课程,由主办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支付讲座费;担任一定教学任务的客座教授的酬金按照外聘教授课酬支付。
(三)客座教授履行其他相应职责或在专业建设中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由聘请部门计算工作量,由学校与其协商后支付一定数额的酬金。酬金支付可采取学期、学年或者协商支付等形式。
(四)特殊情况下,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客座教授,学校可实行特殊的待遇标准与奖励政策,具体由聘请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财务处审核,学校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九条 客座教授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发表的高层次学术论文、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出版的专著等,将按照学校在职教授同等的奖励标准给予科研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