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以适应我校转型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进修培训,是为了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充分考虑本专业教师的知识结构现状,根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贯彻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的思想,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急用先派、保证重点、严格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之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要以提高教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五条 进修培训对象以中青年教师为主,旨在使广大中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具有我校教师资格,并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途径与方式
第七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基本形式为在职进修培训和离职进修培训两种。提倡教师在职进修培训,自主学习,自我发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资助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教师离职进修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
第八条 在职培训
(一)岗前培训
对新教师(包括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换到教师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1.校内岗前培训。每学年人力资源部、教务科研处会组织新教师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实验室建设、科研课题申报与科研管理、教务教学管理、人事管理、校外实习基地考察等。
2.省岗前培训。此项工作由我校人力资源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
(二)校内业务培训
1.导师制培训。我校讲师以下职称的青年教师,须由本人所在院(系、部)选派一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导师,进行为期一年的“一对一传帮带”培养。院(系、部)要给青年教师和导师定任务、定职责、定时间、定检查办法,使导师制真正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在职进修培训形式。
2.专项业务培训。中青年教师要制订详细的在职进修培训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短期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各院(系、部)每年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业务培训,确定一个主题,在全院(系、部)范围内进行理论研讨,通过院(系、部)内外专家学术讲座、撰写研究报告等形式,就某一方面的问题探究根源、提炼思想、交流经验。
(三)校外理论培训
学校利用假期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进行理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教师的职业素养、专业发展能力、教学科研方法、应用技能人才培养等。
第九条 离职进修培训
(一)非学位、学历进修培训
1.课程进修。各院(系、部)统筹制定本单位教师课程培训方案。选派的教师可申请赴相关院校进行课程进修,进修时间视进修课程的学程安排,进修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期。课程进修时每学期选修主干课程应不少于3门,主修课程必须参加学习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进修返校后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所学课程的成绩单或进修院校的合格证明和一份书面学习总结材料。
2.学术进修。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因设备、资料等条件限制开展工作有困难时,可申请赴相关院校进行学术进修。进行学术进修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
3.访问学者。学校资助科研成绩突出、任职三年以上且承担有明确研究方向的研究课题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一般为一年。访问学者进修时须完成立项或自拟的科研项目。访问学者在进修培训期间,须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或待发。
4.短期培训。各院(系、部)可视需要选派教师参加课程与学术研修班、研讨班、讲习班等专业性短期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内容向所在院(系、部)作出书面汇报,同时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一份书面材料。
5.企业(行业)实践。学校选派教师到专业对口的企业专职工作一段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位、学历进修
1.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进修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请进行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进修:
(1)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2)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博士学位和研究生进修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博士学位和研究生进修:
(1)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能完成正常学业;
(2)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3)已与我校签订享受优惠政策的硕士研究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或硕士、博士研究生进修: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本系部分配的工作任务者;
(2)发生教学事故不满1年者;
(3)当年绩效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第十条 助教进修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形式包括:导师制培训、专项业务培训、课程进修、校内业务培训、校外理论培训等;讲师进修培训主要以拓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与技术技能结构为主,注重提高已有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主要形式包括:课程培训、校内业务培训、专项业务培训、攻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校外理论培训、学术培训、科研进修、企业(行业)实践;副教授、教授进修培训主要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和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形式有:校外理论培训、专项业务培训、课程进修、科研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企业(行业)实践等。
第十一条 具有我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五年之内须参加至少一次课程培训、科研培训、访问学者、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企业(行业)实践等进修培训。
第三章 进修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教师进修培训必须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务求实效。教师进修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教学单位协作完成。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要做好师资培训计划。每学年末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做出下学年教师进修计划。离职进修教师应该履行如下手续:
(一)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应填写《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进修培训审批表》,由相关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教务科研处根据师资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
第十四条 教师进修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进修培训结束后要将考试或考核成绩,连同进修单位的评语、本人的进修总结或鉴定、本人研修(访问)成果、证书(包括:合格证、结业证、毕业证、学位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作为以后晋职晋级或进行个人教学考核的依据之一。需存个人档案的材料交回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五条 为保证进修培训计划的落实,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学单位和教师个人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院(系、部)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方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课程进修、科研进修、访问学者、攻读委托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类型进修培训,教师本人应与学校签订相应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培训的教师应接受、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和培训计划,按时返校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二)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包括:合格证、结业证、毕业证和学位证等)。
(三)参加6个月(包括6个月)以上至一年(包括一年)的进修培训,进修培训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
(四)参加一年以上至三年的进修培训,包括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进修培训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享受优惠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教师进修培训应有计划地派出,教师不能连续参加相同和不同层次的进修培训,半年以上的进修培训须相隔一年以上。
(六)对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进修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院(系、部)对进修培训的教师要提出具体的业务进修要求,教师要按规定的进修培训任务认真学习,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进修培训教师到达进修学校后,须在一周内将联系方式告知我校教学单位。院(系、部)与进修培训教师应经常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进修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督促其按期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进修培训结束后,应按期(即按规定的学制或时间)返校。特殊情况须延期返校的,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部)和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下材料:考试或考核成绩,进修单位的评语,本人的书面进修总结或鉴定,进修取得的证书(包括:合格证、结业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复印件,本人研修、访问成果及获奖证书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或对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校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或进修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学校有权中止进修培训,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取消以后参加进修培训的机会,不能按时晋职晋级甚至解聘。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进修培训的或不能按时按规定参加进修培训的,予以解聘。
(三)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拒绝与学校签订有关合同者,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进修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计划内参加超过一年进修培训的教师,其年度教学工作,只考核不参加排名和结果评定。
第二十四条 计划内安排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已经符合条件的,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但进修期间不得聘任,从进修结束返校后开始聘任。
第二十五条 计划内安排在外进修培训的教师,其工资、绩效等待遇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按学校进修培训计划选派的教师参加课程进修、专项业务培训、科研进修、访问学者等,进修培训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在取得合格证后由学校承担费用。返校后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学校培训计划选派攻读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学位证和毕业证),在其规定的培养期间工资照发,岗位绩效等待学业结束(取得学位证书和毕业证)返校后集中报销和发放。
第二十八条 计划内外出参加进修培训教师的差旅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如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可按照相关政策获得奖励。
第三十条 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凭有效票据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报销手续由院(系、部)、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和财务处负责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